原标题:非法经营食盐数千吨 主犯获刑4年罚款60万元
海峡网11月1日讯 (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朱春粦) 未经许可,非法犯获罚款却非法经营食盐,经营数量达数千吨。食盐数千昨日,吨主记者从霞浦县法院了解到,刑年日前该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食盐达数千吨的非法犯获罚款案件,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判刑,经营其中一名主犯不仅被判刑4年,食盐数千罚款金额达60万元。吨主
分工架构明确层层违售
据法院介绍,刑年2015年2月至7月间,非法犯获罚款时任温州某盐业公司法人代表的经营徐某某,伙同他人成立经营部,食盐数千先后三次运输腌制盐(食盐)并销售;2015年5月,吨主徐某某等人在福州市成立某盐业公司经营腌制盐;同年12月,刑年徐某某又授意庞某某、林某印在霞浦县成立霞浦分公司;次年4月,林某印安排林某勤到霞浦参与经营。
2016年5月,庞某某和林某印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,作为分公司的运营资本,庞某某、林某勤等人以霞浦县分公司名义,在霞浦销售腌制盐,同时聘用蔡某某等人,在霞浦部分乡镇帮助销售腌制盐,而徐某某从山东购进腌制盐,提供给庞某某等人销售。
主犯被判刑4年罚款60万
霞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、庞某某、林某印、林某勤、蔡某某,违反《食盐专营办法》等规定,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而非法销售食盐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4142.235吨;被告人庞某某、林某印、林某勤非法销售食盐数量共计2000吨;被告人蔡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112吨,均属情节严重。
法院还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、庞某某、林某印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林某勤、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五名被告在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,均属于自首,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,对被告人庞某某、林某印、林某勤、蔡某某可宣告缓刑,故依法以非法经营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60万元;庞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、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,并处罚金1万元至24万元不等。
■延伸阅读:
法官表示,我国《食盐专营办法》规定,食盐批发和运输需要许可证;用于销售的食盐,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。故未经许可、无证经营食盐系非法经营,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
另外,根据国家质监总局《制盐工业术语》以及《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腌制用盐属于食盐。在此提醒,经营食盐一定要取得食盐批发和运输许可证,不可心存侥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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